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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2-23 16: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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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40 号

────────────────────────

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河北海航

-1-

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6 号)查明的事实,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或上市公司)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

海航石化实际控制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

海证券信用账户”

“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

(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渤海化学股票。

海航石化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

于 5%的情况不真实,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

郭某亭信用账户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 2023 年 2 月 11 日披露

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超过 1%的提示性公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提示性公告》中权益变动

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海航石化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告知上市公司 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情况不

真实,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

某亭信用账户交易、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 2023 年 2 月 18 日

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中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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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二)持股比例变动超 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

账户组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持股比例持续超过 5%;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

2023 年 2 月 22 日约定式购回交易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

上述期间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动 1%以上但未在事实

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三)短线交易“渤海化学”股票

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海

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

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

583,000 股,买入金额 2,380,084 元,卖出 30,307,525 股,卖出金

额 124,182,098.5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的行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海航石化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不真实,持股比例变动超 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还存在短线交

易的违规行为。海航石化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

-3-

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海航石化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4-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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