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宝:
经查,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建设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五条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分管信息技术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