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吴建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建斌:
经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分公司业务费用内部审批、实物礼品出入库记录等部分不真实,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二、分公司未审慎进行内部自查、向我局报送的材料部分内容无依据,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