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动管理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经证监会令第203号修订,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股票库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代销金融产品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销售私募基金未审慎核验部分高龄投资者的收入证明,违反了《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及《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