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财务凭证后单据不完整;部分销售合同条款简易,缺少产品规格、型号等关键内容。上述内控不完善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4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