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西凯安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财务凭证后单据不完整;部分销售合同条款简易,缺少产品规格、型号等关键内容。上述内控不完善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