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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洪明、赵雪梅、家巧(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洪鑫、陈军、邹继娟、张晶:经查,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小棉袄)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披露。2023 年 1 月前后,吉小棉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洪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家巧(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巧公司)与第三方中介人员约定,高洪明、家巧公司向其转让 450万股公司股票。实际执行过程中,高洪明、家巧公司先将股份交易至于洪鑫、陈军、邹继娟、张晶(以下简称于洪鑫等人),再由于洪鑫等人将相关股份交易至第三方人员。此外,于洪鑫等人的交易资金由高洪明、家巧公司等提供,最终交易所得资金也归还高洪明、家巧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于洪鑫等人为高洪明、家巧公司代持股份。高洪明、家巧公司的股份代持行为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吉小棉袄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披露股东持股信息不准确;高洪明作为吉小棉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知悉上述代持事项且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赵雪梅作为吉小棉袄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代持事项且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存在短线交易。2023 年 6 月 9 日,于洪鑫、陈军从第三方人员处合计买入 299,668 股吉小棉袄股票,距离于洪鑫、陈军向第三方人员卖出吉小棉袄股票不足 6个月,于洪鑫、陈军代高洪明及家巧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存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高洪明及家巧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在于洪鑫等人向第三方人员交易股票的过程中,2023年6月7日至8日期间,高洪明及家巧公司、于洪鑫、陈军、邹继娟、张晶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92.09%变动至75.66%,高洪明、家巧公司、于洪鑫、陈军、邹继娟、张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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