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01 号 关于对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 2023 年与关联方卫辉市川亚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进行补充审议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 -1-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