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绿亨科技(870866)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绿亨科技(870866)12月20日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 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绿亨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拟募集资金37,256.00 万元,其中计划使用 2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000 吨 2- 氯烟酸和 2000 吨 3-氰基吡啶及 8000 吨农药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海兴项目),实施主体为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河北绿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绿亨)。经查,河北绿亨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更名为河北汴京化工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完成股权变更,已非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3 年 11 月 22 日,绿亨科技公告将海兴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河北绿亨变更为绿亨科技,但公司未按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 号)第 2.3.4 条的规定,将海兴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绿亨科技未及时履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2)2022 年 12 月 2 日,绿亨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收到募集资金 29,992.74 万元,当日全额转出用于投资“七天通知存款” 产品,2022 年 12 月 6 日全额赎回,但公司未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第 2.3.3 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未按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3)2023 年 9 月 28 日,绿亨科技从北京农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全部资金 16,668.78 万元,账户余额为 0 且未再使用,但绿亨科技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4)绿亨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但实际并未执行有关要求。以上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相关规定。
刘铁斌作为绿亨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肖代友作为绿亨科技现任董事会秘书,刘莹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绿亨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绿亨科技、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要从事农药产品和蔬菜种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农药产品主要包括杀菌 剂、除草剂和杀虫剂,蔬菜种子产品主要包括茄果、瓜豆、叶菜和鲜食玉米类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