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91 号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6 号 1 幢 6-206 室;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 — 1 —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豆神教育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豆神教育累计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及金额 45,504.81 万元,占豆神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28%。 豆神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窦昕,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豆神教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窦昕,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2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19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