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莫林弟、莫思铭、路庆海、张功军、张国栋、赵佩杰、吴春苗: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首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公司联营企业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板块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7日,公司第一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进行披露,但仅对2022年财务数据进行更正,直至2024年7月4日,公司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补充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以前多期的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第一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
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9月向淦贵生提供70万元、80万元借款。淦贵生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淦贵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但公司在相关期间未披露公司与淦贵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莫林弟、莫思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路庆海、莫思铭、赵佩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功军、吴春苗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国栋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对事项一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莫思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国栋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对事项二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