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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2-19 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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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59 号

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凯因科技,A 股证

券代码:688687;

周德胜,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郭 伟,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周德胜、郭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03 号)(以

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2023 年一季报、半

年报、三季报存在收入跨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存在销

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

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第 5.1.2 条、第 5.1.4 条等有关规定。

1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德胜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郭伟作为公司财务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对公司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

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德胜、

时任财务负责人郭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公

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

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

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

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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