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林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楚强: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二是为维护与他人关系,泄露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你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