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林楚强在你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二是为维护与他人关系,泄露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林楚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林楚强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你营业部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