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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杨剑、李自强、朱宇华、张小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杨剑、李自强、朱宇华、张小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自强、朱宇华、张小兵:

经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存在客户名称和供应商期后结算比例错误等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及时

公司于2023年10月丧失对某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时,未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直至资产负债表日才进行财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销售费用列报有误

公司核算2023年销售费用时,存在将应计入营业成本的支出误计入销售费用,且部分销售费用确认跨期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前期存在会计差错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信息,称由于福州德塔股东纠纷,审计机构未能对福州德塔进行审计,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审计机构已完成对福州德塔的审计,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公司根据审计情况对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调整。这一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剑、总经理李自强、财务总监朱宇华、董事会秘书张小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豪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杨剑、李自强、朱宇华、张小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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