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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业务及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不足,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违规开展基金销售以外的业务,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设立子公司并提供借款,且自《销售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整改,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是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严格执行私募产品准入流程,违反了《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是针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不当激励、部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材料、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制度缺失,分别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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