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洪峰、毛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峰、毛明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注明是财务报表层次还是认定层次,未制定充分的总体应对措施;将“资金占用”评估为认定层次风险,但未列示受影响的具体账户或披露(如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应用指南》第一条第1点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未就存货入库验收控制点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二是未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评价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未有效运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关于商品(软件)开发和交付的证据获取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实地询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对部分项目未见就收入确认所依据的合同约定内容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四是未对多个不同项目的验收单日期、编号完全相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履行进一步程序。五是对质控提出的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20年11月)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
结合前述第二、三点问题,对观想科技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洪峰、毛明伟作为观想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