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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逾20年、亏损超300万元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罚单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侠名 2024-12-17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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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始终是行业重要红线。2019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查办67起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件,对139人作出行政处罚。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继续严查从业人员违规炒

(原标题:从逾20年、亏损超300万元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罚单来了)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 

12月16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元证券员工蔡某贤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相关账户合计亏损313.54万元。最终,深圳证监局对蔡某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从事证券行业逾20年

多年炒股亏损超300万元

决定书显示,蔡某贤出生于1972年4月,于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从过往经历看,蔡某贤从事证券行业超20年。但早在2006年,蔡某贤就开始使用其配偶叶某娜账户炒股。经查,2006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蔡某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约34.8万元。 

除了配偶的账户外,蔡某贤还使用其子蔡某彦名下账户炒股。2013年8月至2023年6月,蔡某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8万元。 

此外,蔡某贤还曾使用某公司在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的账户炒股。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蔡某贤使用该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亏损19.65万元。合并计算后,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4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蔡某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注:《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遭罚款60万元

自述“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蔡某贤曾在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等地担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由蔡某贤变更为他人。 

中证协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蔡某贤于2004年2月在国元证券办理执业登记,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对于此次深圳证监局的处罚,蔡某贤也提出了申辩意见。蔡某贤认为处罚过重,自己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同时,蔡某贤认为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称“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某贤使用。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深圳证监局复核认为,该局已充分考虑蔡某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某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蔡某贤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始终是行业重要红线。2019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查办67起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件,对139人作出行政处罚。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继续严查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均有大量罚单下发。 

此前,证监会曾发布消息称,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将完善制度机制。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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