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厉世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英洛华))
厉世清:你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子女厉佳佳证券账户于2024年11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8,200股,成交金额98,892.00元,2024年11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8,200股,成交金额108,732.00元,获利金额9,747.14元,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