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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2-16 0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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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81 号

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宁波韵升,A 股证券代

码:600366;

吉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6 月 8 日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787,880 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披露《关于实施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司上述回购股份中剩余 843,000 股股份未实施上述用途,应在回

购结束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公司直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才完成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

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

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超期注销约 17 个月,与投资者及市场

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1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1 条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

关规定。时任董秘吉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吉理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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