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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海丝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秀红、刘家良、王朝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海丝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秀红、刘家良、王朝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45号

青岛海丝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秀红、刘家良、王朝晖:

经查,青岛海丝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泉宗)以私募基金财产对外提供借款。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宋秀红时任海丝泉宗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家良现任海丝泉宗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朝晖自海丝泉宗成立以来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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