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志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志达:
经查,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负责人,未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该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