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7号关于对张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张筱:经查,你于2024年4月22日起担任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冯永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东箭科技”股票情况如下:2024年9月26日买入51,700股,成交均价9.68元/股,成交金额50.02万元;2024年10月8日卖出32,800股,成交均价12.89元/股,成交金额42.29万元。你作为东箭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上述交易“东箭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2月5日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