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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洋:

经查,我局发现上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瑞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瑞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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