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谢晓宁和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谢晓宁和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获悉控股股东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旅投)收到两项法院《执行裁定书》,曲江旅投名下持有的你公司8.23%的股票拟被司法处置。该事项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应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延迟至2024年8月22日才进行披露,违反《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当时代行董事长职权的谢晓宁对延迟披露该重大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你公司控股股东曲江旅投在收到上述两项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应及时书面告知你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延迟至2024年8月22日才书面通知你公司,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相关责任人谢晓宁以及曲江旅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