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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93 号

关于对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福堂、卢瑶:

经查,2023 年,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兴生物或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社旗县汇博蚕业专业合作

社、南阳市富恒商贸有限公司、社旗县赊店绢纺有限公司之间发

生多笔资金拆借和销售、采购业务,公司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进行补充审议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福堂、董事会秘书卢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

-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卢福堂、卢瑶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4 日

抄送:公众司,全国股转公司,南阳市人民政府,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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