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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宁市揽胜亿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原标题:关于对南宁市揽胜亿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南宁市揽胜亿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从事不符合规定的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相关情形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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