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符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符砺:
经查,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长凯)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长期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7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五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符砺负责中证长凯日常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证长凯、符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