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珠海万和锦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0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8号关于对珠海万和锦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珠海万和锦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收费、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二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三是使用关联方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2月8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