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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0号)

(原标题: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0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

经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9673100C)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在建工程减值测试资产组变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据

2022年公司将宝泰隆一矿、二矿、三矿与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并以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相关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较2021年仅以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作为资产组的情况发生变更,但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

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但公司迟至2023年8月15日才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披露。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2023年年报中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3年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未准确统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对2023年年报中第四、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宝泰隆时任董事长焦云、董事长焦强、时任总裁李清涛、总裁秦怀、财务总监常万昌、董事会秘书刘欣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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