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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蔡跃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00号

(原标题:关于对蔡跃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0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00号

关于对蔡跃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蔡跃:

经查,广东鸿泰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时尚或公司)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极鸿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00万股,持股比例从25.4973%降至22.9973%;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280万股,持股比例从22.9973%降至15.9973%,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蔡极鸿变更为方秋瑾,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

蔡跃作为时任鸿泰时尚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12月2日10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全国股转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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