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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经查,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4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股份1,837,709股,通过大宗交易卖出交控科技股份500,000股,致使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交控科技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超过1%。你企业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交控科技,导致交控科技迟至11月2日披露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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