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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韩冰、陈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韩冰、陈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44号

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韩冰、陈韬:

经查,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和德元”)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基金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妥善保存信息披露记录;二是部分基金内部设立投资单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韩冰、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韬,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韩冰对民和德元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韬对民和德元部分基金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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