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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元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元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97 号

关于对河南元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元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包括未及时为个别投资者开

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合规风

控负责人长期缺位。

二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办公

地址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是未合理审慎的审查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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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

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4 日

抄送:会市场二司,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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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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