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嵩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98 号 关于对河南嵩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南嵩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办公地址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和执业规范,切实提升合规水平。 -1-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4 日抄 送:会市场二司,基金业协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