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丁澄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丁澄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77 号丁澄: 你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你的配偶程靖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买入公司股票 10,000 股,买入金额 182,498 元,于 11 月 8 日卖出公司股票 10,000 股,卖出金额 203,600 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董事,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条、第 2.3.1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3.3.39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1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2 月 6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