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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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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9 号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

根据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6

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和 2024 年 8 月 28 日先后 2 次披

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

前期部分化工品贸易业务及普货出口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

错,该类业务应按“净额法”核算,你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

核算。前述会计差错导致你公司 2023 年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同时多计 47,216,381.95 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94%、9.83%;2023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 161,277,519.76 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3.41%、14.91%;2023 年三季度

1

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 257,296,692.64 元,占当

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3.41%、14.91%。

你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信息披

露不准确。

二、未按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你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告的重大事项,未填写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

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4 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陈永夫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第 1.4 条、第 4.3.5

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夏俊清作为

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韩德功未能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4.4.2 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2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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