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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吕春卫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吕春卫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39号

吕春卫:

经查,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决策审批机制不完善,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公司治理不完善,未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2023年6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间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按我局指定的日期携带有效证件到青岛证监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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