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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证监局关于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云南证监局关于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坤、姜顺: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等重大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你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支行存在纠纷,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1,846.44万元;因与绿生怡宝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在纠纷,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200.26万元;公司因未执行省药监局行政处罚罚款,被省药监局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150万元。上述重大诉讼及相关进展发生时,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金额2,196.7万元,占挂牌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0.82%。以上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并于2024年6月26日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董监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绿生药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术容于2023年11月30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刘坤于2024年3月8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上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并于2024年6月26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坤、时任董事会秘书姜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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