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9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7号关于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对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调查程序及风险评估认定不恰当;二是对部分投资者未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三是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的风险评级不恰当;四是对部分基金的投资者未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息;五是未按规定保存投资决策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1月22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