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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渊技、龚建芬:

经查,你们系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江南奕帆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江南奕帆于2022年8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披露你们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江南奕帆股份20,000股,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你们合计拥有江南奕帆权益的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达5.42%,你们在江南奕帆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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