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交智控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公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户终止项目收取已完成工作的合同对价)
12月5日,东交智控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结合合同条款具体约定,说明公司是否有权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能够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能够得到执行。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技术类咨询业务、工程设计及咨 询、政策类策划咨询、课题研究与标准编制等服务业务均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时段法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结合合同条款具体约定,说明公司是否有权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能够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能够得到执行。
在回复中,东交智控指出,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阶段环节应收取的款项,同时,针对部分客户终止合同,通常就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具体包括: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停建而合同中止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
(2)“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结合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户终止项目收取已完成工作的合同对价,但相关对价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不完全等同。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主要为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工程领域提供工程专业技术服务及智慧工程应用产品,并配套特种工程材料销售及服务的综合服务商。其中,工程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系依托专业技术团队和专业仪器设备提供工程试验检测、设计、咨询、科研及相关技术服务;智慧工程应用产品业务系利用信息技术及相关硬件终端设备为交通工程各项目阶段提供智慧化管理服务;特种工程材料销售及服务业务系通过创新研发提供各类新型工程材料,帮助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环境污染等问题。 目前,公司业务已覆盖华东、华南、西南、东北等近三十个省市,业务从交通工程领域逐渐扩展至市政、能源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