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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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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4 号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41 号),2023 年 9 月 26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

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涉及资产价值 9,779.57 万元,同

时你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担

保。同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

股)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关联担

保。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

前述旭阳控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1.2 条、第 6.3.7 条及第 6.3.10 条的规定,以及

1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第 6.2.6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12 月 3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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