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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周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蓉:

经查,攀枝花中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对基金部分投资进行工商确权,未留存基金产品风险评级资料,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基金季报。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四是基金直接或间接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超出规定期限和比例。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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