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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26 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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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26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起步,A 股证券代

码:603557;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殷逸轩,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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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7 月 16 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

告》显示,自然人彭盈松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判令公司

向其归还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根据公司公告,

2022 年 1 月 29 日及 2 月 22 日,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

托湖州鸿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代公司归还兴业银行的商票融资

借款共 100,123,457.73 元。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针对上述诉讼公告进行了补充披露,根据公司公告,前述款项

形成背景与公司向供应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付货款有关。但公

司经事后核查发现,诉讼中提及的票据相关业务属于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交易,系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指挥财务人员向银行提供

了采购合同等材料,向供应商开具了相关商业承兑汇票,但公司

系统中未见相关采购商品入库,公司未签收相关货物,公司档案

中未见相关合同原件。

前期,针对前述商业票据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曾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向公司发出 2020 年年报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披露回复公告,其中对商

业票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称,上述公司与供应商采用

承兑票据进行结算是基于公司与供应商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合

作背景而发生,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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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述票据期末未到期金额 25,00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7.9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前期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未能如实披露章利民、周建

永等人未经公司审批程序开具票据融资行为,且相关票据业务不

具备商业实质等情况,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存在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殷逸轩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章利民、周建永无异议,殷逸轩

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商业票据相关事项存在内外部串通舞弊,隐蔽性较强,

难以获得违规证据。其于 2021 年 7 月入职,任期内未参与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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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及业务流程,未有充分时间开展问询事项核查,且因核心人

员离职,造成核查困难。二是其对票据事项采取了查询主要协议、

相关佐证文件、询问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三是公司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认可公司对该事项的票据处理,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对此未

出具否定、保留、强调的审计意见。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一是,经核实,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针对相关票据是

否具有商业实质事项,会计师与保荐机构均表示,由于相关票据

未经公司三会审批程序,无法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上述情况

已经较为明确地提示相关票据商业实质存疑的情况,并非殷逸轩

所称违规隐蔽难以发现。相关责任人提出上任时间晚、核查困难

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

不能混同。相关责任人不能以中介机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职责。本案中,时任董事会秘书殷逸轩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在中介机构对相关票据商业实质存疑的

情况下,未对相关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予以关注,其未提出充分证

据证明其已采取充分、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对相关异议理由不

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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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

永、时任董事会秘书殷逸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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