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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0号

(原标题:关于对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80号

关于对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涛:

经查,你作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证券账户在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24年9月24日卖出5,500股,成交金额209,734元;2024年9月27日买入13,200股,成交金额564,563元;2024年10月11日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69,030元;2024年10月18日卖出6,100股,成交金额259,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持股变动规则》第十六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购回卖出的公司股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4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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