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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修、刘昊德、张东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好利科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准确界定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业务收入性质,导致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准确。三是对个别重大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好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修作为好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前述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刘昊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前述第三项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张东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前述公司第一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们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于2024年11月18日到我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厦门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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