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余德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余德才:
经查,四川省东泰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包括从业人员证券买卖申报制度未有效执行、未对个别投资者的资产证明进行收集和审慎核查、未及时为个别投资者开立信息披露账户、与其他公司混同办公。二是对部分投资者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未要求签署合格投资者书面承诺,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三是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