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郭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灿:
经查,你作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存在向客户提供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