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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0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90号

关于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下同)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地产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方圆地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度存在少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况。方圆地产子公司惠州市安欣置业有限公司、恒昌隆泰(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少确认2023年度收入4.22亿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收入的5.72%,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仲裁情况。2023年以来,方圆地产未及时披露(2023)琼9005民初104号、(2023)沪仲案字第3331号、(2023)沪仲案字第3335号、(2023)沪仲案字第3339号、(2023)沪仲案字第3350号、(2023)沪仲案字第3358号、(2023)沪仲案字第5671号等多起重大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情况,延迟披露时间为3-32个工作日。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九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债务违约或逾期的重大事项。方圆地产未及时披露境外美元债本息违约、下属子公司珠海市方圆明臻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本息违约、作为共同债务人应付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违约、逾期及加速到期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相关事项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予以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方明、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徐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财务负责人陈曦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方圆地产、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抄送:证监会债券司、法治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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