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0号关于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徐珺、陈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下同)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地产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方圆地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3年度存在少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况。方圆地产子公司惠州市安欣置业有限公司、恒昌隆泰(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少确认2023年度收入4.22亿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收入的5.72%,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二、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仲裁情况。2023年以来,方圆地产未及时披露(2023)琼9005民初104号、(2023)沪仲案字第3331号、(2023)沪仲案字第3335号、(2023)沪仲案字第3339号、(2023)沪仲案字第3350号、(2023)沪仲案字第3358号、(2023)沪仲案字第5671号等多起重大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情况,延迟披露时间为3-32个工作日。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九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未及时披露债务违约或逾期的重大事项。方圆地产未及时披露境外美元债本息违约、下属子公司珠海市方圆明臻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本息违约、作为共同债务人应付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违约、逾期及加速到期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相关事项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予以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方明、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徐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财务负责人陈曦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方圆地产、方明、徐珺、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1月15日抄送:证监会债券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