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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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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959 号

关于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正大

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住所:山东省临沂

市临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经查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民营投资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3 月 1 日,民营投资基金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

— 1 —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

工作专班出具《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

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称,“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

第一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销售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归属母公

司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

润目标增长均不低于 5%”。2022 年 4 月 25 日,法院裁定批准前

述重整计划。2022 年 4 月 29 日,民营投资基金通过金正大披露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公告中披露前述内容。

根据金正大披露的年度报告,2022 年和 2023 年,上市公司

合并范围内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82 亿元和-9.71 亿元,

民营投资基金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确认函》相关内容相差较大。民营投资基金在《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民营投资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 2 —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正

大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 8308)。

对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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